硬齿面减速机常见问题

一个明星企业被强制清算的背后

发布日期: 2023-10-04 05:38:29 | 来源: kaiyun.com

  近期,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创始人、前法人、股东、德籍华人吴琼海向笔者反映:公司在某些实际控制人的操作下,欺瞒政府,侵占公司用地及财产,并恶意发起公司清算、造成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吴琼海称,20世纪初期,当时我国的自动化建设刚起步,市场对行星减速机出现了大量需求,可这一行业的高端技术却一直被国外厂商所垄断。于是从1999年起,吴琼海便与有关科研单位做课题攻关,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其研发的国产减速机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一度与国际同种类型的产品相媲美,并就该减速机技术申请了国家专利。

  2003年6月,吴琼海与唐艺、唐云共同设立了武汉行星齿轮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专门生产和销售由其研发的行星减速机,并拥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2004年,湖北省黄冈市机械协会会长余学武先生来武汉招商,得知吴琼海是黄冈人,力邀吴琼海回家创业。本着对故土的眷恋,以及黄冈招商政策的支持,吴琼海在黄冈设立了分公司,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因业务需要,黄冈永达水处理设备厂入伙,以其法人吴俊峰个人的名义办理股东登记,设立了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各持50%的股权(隐名股东戴国元的25%股份由吴俊峰代持),吴琼海任公司法人。

  公司成立后,在吴琼海的带领下,业务长期处在良好的运营中,营业额平稳攀升,不仅形成了年产15万台高端行星减速机的生产线,也是全球动力传动领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行星公司不仅成为湖北省黄冈市重点招商引资的一家非公有制明星企业,更是国内减速机行业的标杆企业。

  到2006年,为了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为了开拓海外市场,在股东会同意下,行星公司成立德国公司(办事处)、引进海外科技,并由吴琼海长居德国亲自负责海外市场的开拓和海外技术的引进。为了不分散精力,保障公司顺利运营,吴琼海邀请吴俊峰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本着对他的绝对信任,直接将执行董事(公司法人)职务让给他,还将所持股份的10%转让给监事唐飞、5%转让给外聘的副厂长张晓彬。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08年,因为吴琼海常年在海外专注科研及人工智能的研发,基本上不直接管理公司日常事务,所以对公司监督管理很大一部分责任便落到了第二大股东戴国元身上。可是2008年,戴国元发生意外情况,吴俊峰更是利用戴国元在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空档期,占有了戴国元在行星公司的25%股份,成了名副其实的大股东。

  吴琼海称,此后,湖北行星公司俨然成了吴俊峰的独立王国,他不用召开股东会,没有股东会的监督制约,所有的股东会决议、监事在他那里全部失效,公司财务与其个人财务完全混同。吴俊峰开始利用执行董事之便,有计划的转移公司财产。

  2010年,黄冈市委市政府为支持湖北行星公司做大做强,决定按照招商政策,新增200亩工业地块用于行星公司发展,吴俊峰一边公然违背公司法有关竞业条例的限制,在另外的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资设立了营业范围与湖北行星公司完全相同的湖北科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即现在的“湖北科峰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科峰是行星的全资子公司,一边又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将政府支持行星发展的200多亩土地登记在科峰名下。而且为了掩饰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还私自以大股东的名义对公司发起了强制清算!

  吴琼海通过查阅公司财务及有关的资料,得知吴俊峰在控制行星期间,存在多次挪用、侵占公司资产并故意销毁公司财务账簿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发展前途发展势头良好、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广阔的企业,为啥要申请强制清算?与吴俊峰控制的正准备上市的湖北科峰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在清算中,其他几个股东已经清楚看到清算的公司财物与真实的情况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这将直接引发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不同意清算组的清算方案,为啥法院还是确认这样存疑的清算方案,并执意进行拍卖?

  我们查阅有关针对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能够正常的看到,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以建立较为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更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清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清算,一种是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说明: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是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然浮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别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别的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不是延长期限。

  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不是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来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不是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不是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等内容做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别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没办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从有关法律和法规能够正常的看到,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清算。但是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发展良好企业为啥会遭到清算?真的是为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的权益吗?解散该企业后谁的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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